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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的专利法保护客体
香港地区《专利条例》将可获得保护的专利分为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
1.标准专利
标准专利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制度保护的主要专利类别。香港地区《专利条例》采用了排除的方法明确规定,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授予专利: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美学上的创作;用以实行智力活动、进行游戏或进行业务的任何计划、规则或方法,或用以电脑的任何程序;资料的呈示等。
2.短期专利
短期专利是与标准专利相对应的另一种专利。一般商业价值较小、寿命较短的新产品加工方法或技术改造,均可申请短期专利。短期专利既保护产品发明,也保护方法发明,保护范围涉及机械、电学、化工、物理等领域。短期专利与标准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短期专利可直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不依附于其他专利指定局的专利申请。
3.外观设计
香港回归前,在香港地区获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英国外观设计在香港地区的延伸,依据的法律条文是《英国设计(保障)条例》。在英国授权的外观设计可直接在香港地区获得保护。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了专门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外观设计及相关事宜的新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及与此条例相对应的《注册外观设计规则》。自1997年6月27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必须依据此条例及规则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直接受理外观设计申请。根据香港《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规定,显现于一件产品上的新形状、构形、图案或装饰都可通过注册外观设计得到保护。可以注册的外观设计包括纺织品图案、手表、珠宝、玩具或移动电话的外观等。